一、违反现金管理制度会受到什么处罚
1、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子警告或罚款。
2、 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3、 (l)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4、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5、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6、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7、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9、 (l)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0、 (2)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
11、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
12、 (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13、 (5)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14、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15、 (7)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16、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17、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18、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19、。
二、农业银行现金管理规定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2、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修订。
3、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三、行政单位现金管理条例
是必要的。
因为行政单位通常有大量的流动资金,如果没有明确的管理条例,容易出现资金流失、盗用等问题,严重影响单位的财务稳定和形象。
此外,制定详细的管理条例还能给管理者提供规范化的指引,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现金,提高单位运营效率。
此外,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也需要考虑。
例如应该规定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及监督机制,制定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规定,加强预算控制和资金流转监管等等。
这样才能真正地保证资金的安全、减少财务风险,使行政单位的财务工作更为规范化和科学化。